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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一中院”)审结了一起因网约车乘客“开门杀”导致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法院二审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受害人19.8万元,网约车司机对此次事故承担70%责任,赔偿受害人82.1万余元,网约车公司对司机的上述赔偿承担连带责任;乘客承担30%责任,赔偿受害人35.2万余元,对该部分,网约车公司无需承担连带责任。
乘客“开门杀”事故引纠纷
一日傍晚时分,乘客小阳在网约车平台叫到一辆网约车前往目的地。在路口等红绿灯时,小阳征得司机王先生同意后打开车门下车,不料与小白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小白跌倒受伤。
经交警部门认定,司机王先生承担本次事故主要责任,乘客小阳承担次要责任,电动自行车车主小白无责任。同时,王先生驾驶的车辆以家庭自用名义投保,实际却从事网约车营运活动,且未将改变车辆使用性质的情况告知保险公司。经司法鉴定,认定小白颅脑损伤,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重度受限,已构成八级伤残;其外伤性癫痫(中度),构成六级残疾。
随后,小白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费用共计167万余元,不足部分由司机王先生承担70%赔偿责任,乘客小阳承担30%赔偿责任,网约车公司承担共同赔偿责任。
法院判定网约车公司需担责
二审中,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争议焦点有三。一是保险公司是否应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二是网约车公司作为网约车平台经营者,是否应对平台注册司机引发的交通事故向受害方承担责任;三是网约车公司是否需要对乘客对外发生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
法院认为,本案中司机王先生的车辆属于改变使用性质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情形。而保险公司提供给王先生的商业保险电子保单中,对免责情形等条款已经通过对相应文字加粗加黑的方式予以提示,且王先生事前已知晓改变车辆使用性质会导致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拒赔。由此可以认定,保险公司对本次事故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予以免赔。
本案中,网约车公司未能尽到审核职责,致使本不应用于营运的车辆对外营运,最终造成人员伤害,且在发生事故后无法通过保险及时理赔,网约车公司应对此负有责任。司机王先生的不规范驾驶行为是造成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而网约车公司同时违反了依法负有的危险防止及运营安全保障义务,两者共同导致了本案损害结果的发生。《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中明确规定,网约车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因此,网约车公司依法应就伤者小白的损失与司机王先生承担连带责任。
另一方面,网约车公司虽然对乘客承担承运人责任,但是乘客小阳对第三人实施的侵权则属于另一法律关系。在本案中,小阳本人没有受伤,其合法权益没有受损。因此,网约车公司无需对小阳对外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中,网约车司机没有在合适的地点停车,并提醒乘客开门时注意后方来车情况;乘客小阳作为开门行为的实施者,没有尽到注意观察避免危险的义务。考虑到事故车辆在司机的实际控制中,其对车辆停靠的位置及车上人员开门行为应具有更高的注意义务。
最终股票杠杆风险,上海一中院终审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受害人19.8万元,网约车司机对此次事故承担70%责任,赔偿受害人82.1万余元,网约车公司对司机的上述赔偿承担连带责任;乘客承担30%责任,赔偿受害人35.2万余元,对该部分,网约车公司无需承担连带责任。